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应春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80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17号 |
案号 | (2015)无执字第008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81311元,利息424153.49元(其中,本金2393180,利息按月利率0.85%计算,时间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共19.9个月;质保金利息,本金288131元,利息按月利率0.85%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共7.9个月),共计人民币3105464.49元。 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0元,减半收取14130元由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款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无为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54001040025738,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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