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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8F1LR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1民终150号
    案号 (2021)浙0105执6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中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398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9月17日尚欠利息426020元,已扣除2018年9月14日已收取的利息10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8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被告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凯律师代理费480000元; 三、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建刚、张炜磊对被告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郑凯有权以被告徐建刚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9号九区87号楼-1至2层的全部房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575455号)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0580元,由被告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建刚、张炜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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