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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44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虎商初字第01390号
    案号 (2017)苏0505执2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青岛迈科隆粉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双方就2008年3月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其他纠葛。 二、被告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青岛迈科隆粉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分别于2015年6月5日前支付货款300000元,于2015年9月5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80000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三方于2010年3月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用19614元,减半收取9807元,由原告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担3269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5年6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迈科隆粉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四、如被告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青岛迈科隆粉体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货款本金748000元、违约金60000元及诉讼费3269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后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各方就本案所涉合同货款金额无异议,对所涉合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问题、设计缺陷等)保留相应诉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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