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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燕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2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70号
    案号 (2018)皖0103执1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91159元,利息491383.17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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