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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燕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2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4754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2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930605.76元及资金占用费19679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四倍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如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张晓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青华、安徽图恩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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