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燕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56****41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0999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16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日期 | 2017-08-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燕华应归还彭辛怡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承担至2015年12月6日止的利息45万元并承担借款300万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张燕华应支付彭辛怡律师代理费3万元,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第一、第二款张燕华应给付彭辛怡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款项中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承担借款300万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彭辛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0元、公告费466.70元,合计35106.70元(此款彭辛怡已预交),由张燕华负担。张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彭辛怡。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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