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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滁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长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749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87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0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中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5-12-22
    已履行 已履行157万元
    未履行 担保房地产正在处置过程中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灿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吴灿律师费9.5万元; 三、被告滁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胜利对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吴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原告吴灿负担3800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已由原告吴灿预交,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担部分在执行时径付原告吴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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