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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县三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366****8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5649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昊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6月2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483‰计算; 自2018年6月25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4.2245‰计算); 二、被告王双双、王辉锋、许昌县三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贺军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河南昊斯特工程有限公司、王双双、王辉锋、许昌县三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贺军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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