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市新罗区江山结缘山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215****97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岩民初字第86号
    案号 (2019)闽08执恢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5098311.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400元。 三、若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福建省上杭县兴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江山结缘山水电站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江山乡福坑村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龙国用(2004)第200549号),以及在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办理的登记编号35080214000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中分别在500万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陈笑珊、张光华、张细女对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江山结缘山水电站、陈笑珊、张光华、张细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2元,由被告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江山结缘山水电站、陈笑珊、张光华、张细女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