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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671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资民初字第117号
    案号 (2016)川20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与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9月26日、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限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阳市分行偿还借款14790万元及其本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以前的合同约定利息;三、被告四川月海食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内江四海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内江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孙刚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编号51100500-2015年(展)字第0050号《借款展期协议》所负债务18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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