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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57****4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2330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1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8000元。同时,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2公司向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补足开具75万元差额部分的发票。二、如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仍有权按照原诉讼请求(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0.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5元,由原告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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