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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57****4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8745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正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原告江苏正力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4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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