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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57****4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8474号
    案号 (2022)苏0682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281050.74元。二、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00元。三、驳回原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75元,由原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34175元,由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9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18案件受理费463275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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