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257****41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1141号 |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99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4939690.27元及利息(以33741855.7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以119783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价款31375135.78元—20—在其施工的长寿城一期二标段6、7、8、9、10、11、18号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45元,由原告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725元,由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72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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