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257****41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02民初2150号 |
| 案号 | (2021)苏0602执346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桂龙、杨新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息合计1943765.56元(其中本金1844326.70元、截至2021年3月4日的利息92167.50元、罚息3730.02元、复利3541.34元)。二、被告田桂龙、杨新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从2021年3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1844326.70元为基数,复利以95897.52元为基数)。三、被告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田桂龙、杨新梅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47元,由被告田桂龙、杨新梅、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9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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