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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元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383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初字第41147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徐海军支付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期间工资差额100042元及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至七月二十二日期间基本生活费5369元; 二、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徐海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0421元; 三、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徐海军支付差旅费7367.4元,餐费 119876元,办公费142477.51元,交通费12130元,通讯费2420.49元; 四、驳回徐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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