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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2〕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在车间之间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15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金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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