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13号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93974Q法定代表人:金波住所: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定型车间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一台定型机末端有一段未完全封闭,定型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1〕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所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甬环发[2019]28号)《实施标准》中序号(5-8)废气排放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定,综合排放强度、违法次数、危害程度等裁量因子,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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