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0 |
决定机关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金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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