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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回路短路,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0
    决定机关 北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金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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