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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宝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庆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465126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姑苏商初字第0110号
    案号 (2013)姑苏执字第03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1-25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沧浪区昌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492378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4日,此后利息以459.9064万元为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日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温州宝创贸易有限公司、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星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忆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家港市钱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忆民负担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979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镇江新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忆民负担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7658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苏州市沧浪区昌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760元,合计73343元,原告负担2388元,被告王忆民负担70955元,被告王忆民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温州宝创贸易有限公司、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钱江实业有限公司、镇江新路置业有限公司、淮安星宝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忆民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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