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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1MA****6T9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3944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3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于都上欧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285259.18元; 二、驳回原告于都上欧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9元,由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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