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31MA****6T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911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31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约出具123171元税务票据给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3171元; 二、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铁架144个或赔偿铁架款21600元; 三、被告于都县黔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4930元; 四、被告于都县黔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博支付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违约利息(以货款14493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五、被告于都县黔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博立即返还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铁架62个或赔偿铁架款9300元; 六、驳回原告全南兴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41元,由被告于都县黔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博负担3120.5元,由被告于都县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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