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海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103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6193号
    案号 (2016)京0102执7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邦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四百万元;二、被告北京江南山水书画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潘德军、被告薛丽对被告陶阳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江南山水书画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潘德军、被告薛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各自代为履行债务的金额为限向被告陶阳阳进行追偿。如果被告陶阳阳、被告北京江南山水书画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潘德军、被告薛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保全申请费五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陶阳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并由被告北京江南山水书画院有限公司、被告中金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潘德军、被告薛丽对被告陶阳阳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帐号:0200065009026400408,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