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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美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良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087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杭拱商初字第00722号
    案号 (2016)浙0105执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令狐荣虎偿还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00279.92元、利息12155.24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2日,此后以100279.92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美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令狐荣虎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令狐荣虎负担,被告浙江美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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