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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292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5026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0万元及罚息、复利(以8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二、被告周保祥、王其英对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半岛阁03幢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300元,由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保祥、王其英、周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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