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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邳环罚决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2、处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