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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第45序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30
    决定机关 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