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第45序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30 |
| 决定机关 | 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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