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40837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843号 |
| 案号 | (2019)赣0121执9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19-05-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93891.9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2月8日的利息为816836.39元,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限被告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张国华、张欢欢对被告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张国华、张欢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6元,由被告南昌市博渼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新港实业有限公司、南昌韩江实业有限公司、熊金亮、张小妹、张光、张国华、张欢欢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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