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越安监罚告〔2018〕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6月26日,越城区安监局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三:浙江绍兴天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程国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程国灿;证据四: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存储使用危化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你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安监局,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08(恒信银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2018年7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5 |
决定机关 | 区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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