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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案字〔202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3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决定机关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小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