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公(治安)行罚决字[2019]53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浦江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2日,浦江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买工业炸药4800公斤,11月15日录入民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于2019年11月19日才进行上传上报公安机关,未在买卖成交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浦江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朱耀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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