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解工商处字[2015]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6-26
    决定机关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院守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