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连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162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17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日期 | 2016-01-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常熟市珍芳源织造有限公司货款66808.8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66808.80元计,自2015年1月2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的清偿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14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88元,由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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