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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3****66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346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17007元及相应的利、罚息(1、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3、自2019年5月15日起以196170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沈建祥、张道勤、濮学林、沈根妹、沈玉伟对被告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2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105元,由被告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苏州超亿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建祥、张道勤、濮学林、沈根妹、沈玉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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