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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根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435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77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8983934.37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10月20日欠息313220.14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期间,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息;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以本金8984608.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983934.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按照年利率7.83%计收复利)。 二、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87793元(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三、被告陈卯林、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朱建元对被告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的上述第三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债务(含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含债务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以被告熊小龙提供抵押的位于松陵镇木浪路328号505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102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806元,由被告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卯林、熊小龙、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前程机电设备厂、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朱建元、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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