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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根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435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6696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8872387.54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9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以本金887238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期间按月计收的每期应付利息为基数,分别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 二、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77212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7160) 三、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濮学林、沈根妹对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XWJ-2015-1230-3494号《保证合同》约定为限,被告濮学林、沈根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编号为XWJ-2015-1230-3494号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濮学林、沈根妹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818号伟业佳苑(天和人家)32幢202室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97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濮业业、杨以恒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西路九龙豪苑2-303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97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濮学林、沈根妹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63元,由被告苏州市华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濮学林、沈根妹、濮业业、杨以恒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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