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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2379****3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1088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10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李国民、陈素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139652.24元、违约金14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64487.14元;2、被告李国民、陈素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2018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李国民、陈素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律师代理费10900元;4、如被告李国民、陈素素届期不履行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即享有以被告李国民抵押的车牌号为鲁J97633号的奥迪牌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的权利;5、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4元,由被告李国民、陈素素、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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