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2379****34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02民初1068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10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郝清、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70518.91元;2、被告郝清、陈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截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31280.99元、违约金14537.46元,剩余利息、违约金以70518.9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3、被告郝清、陈晨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律师代理费5800元;4、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借款本息等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郝清、陈晨追偿的权利;6、如被告郝清、陈晨不能按时支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享有以被告郝清抵押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370024461981的荣威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6.74,由被告郝清、陈晨、泰安金融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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