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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2379****3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952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1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韩明花苏作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9995.70元、违约金14685.20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的利息47001.24元;2、被告韩明花、苏作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2018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韩明花、苏作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被告韩明花、苏作山、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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