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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2379****3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683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6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鹏、刘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145667.51元、支付利息76893.22元、违约金18562.12元,共计241122.85元(截止2018年12月17日);二.被告张鹏、刘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2018年12月18日以后的利息(借款本金145667.51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鹏、刘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对被告张鹏抵押的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鲁JWC826)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鹏、刘朝贵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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