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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2379****34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02民初903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2020)鲁0902民初903号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262348.12元;二.被告张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截止2018年12月17日的借款利息1639.28.28元,违约金19824.2元。三.被告张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利息、违约金(以262348.12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张明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律师代理费22300元;五.被告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张明祥享有追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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