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上城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007****76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737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辉返还借款74万元,支付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到借款74万元还清的利息; 二、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上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辉、韩赛贤返还借款40万元,支付从2017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到借款40万元还清的利息; 三、被告刘小宗、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仁辉返还借款40.2万元,支付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到借款40.2万元还清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张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37元,由原告张仁辉负担2237元,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37元,由原告张仁辉、韩赛贤负担237元,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上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保全申请费3870元,由被告刘小宗、江西富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上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713元,由原告张仁辉负担1413元,被告刘小宗、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被告刘小宗、江西锦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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