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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千星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星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1456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7175号
    案号 (2017)粤0113执3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园艺公司与千星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订的就涉讼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小平工业区的百福中心厂房2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10年8月18日签订的《百福中心厂房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千星公司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园艺公司支付工程款4762653.8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4762653.83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千星公司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园艺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30331.16元;四、黄星宝对于千星公司的上述工程款4762653.83元及利息、停工损失费30331.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园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697元,由园艺公司承担17553元,千星公司、黄星宝共同承担45144元;本案鉴定费60004元,评估费75718.10元,由园艺公司承担60004元,千星公司、黄星宝共同承担7571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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