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2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不满3台的情形,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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