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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6〕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GE超声诊断仪(铭牌标识为“型号:VolusonE8;生产企业名称:GEHealthcareAustriaGmbH&CoOG;注册证编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33460号;序列号:D19774;生产日期2013年11月”)一套;2、罚款1994602.6元(1329735.04元×1.5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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