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367****1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3民初4378号 |
案号 | (2019)苏0583执49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19-10-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顾倩雯与昆山市鑫悦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倩雯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713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以23776元、23776元、23776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倩雯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未支付租金14266元。四、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倩雯解除合同违约金23776元。五、被告王步芳、吴洁、张家莉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支付义务在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六、驳回原告顾倩雯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洁、张家莉、王步芳承担3381元,由原告顾倩雯承担248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洁、张家莉、王步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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