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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67****1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4383号
    案号 (2019)苏0583执4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19-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顾佩兰、汤剑峰与昆山市鑫悦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佩兰、汤剑峰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租金897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以29909元、29909元、29909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1日、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佩兰、汤剑峰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未支付租金17945元。四、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佩兰、汤剑峰解除合同违约金29909元。五、被告王步芳、吴洁、张家莉对上述第二、三、四项支付义务在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六、驳回原告顾佩兰、汤剑峰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5元,由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洁、张家莉、王步芳承担3052元,由原告顾佩兰承担28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洁、张家莉、王步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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