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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321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2民初1697号
    案号 (2019)冀0902执5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利率8‰计算,自2016年4月28日至判决书生效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以上利息、逾期利息均以尚欠借款本金400万元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张建民、沧州市中润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07.2元,由被告沧州市万冠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民、沧州市中润钢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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