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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D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34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2645546】。一、确认粤S3R8M6凌派牌小型轿车归原告王园苟所有;二、被告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粤S3R8M6凌派牌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购车发票)配合原告王园苟将粤S3R8M6凌派牌小型轿车过户登记至原告王园苟名下;三、被告广东扬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园苟赔偿误工费33075元;四、驳回原告王园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1元、保全费82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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